2017-08-07 来源:本站 | 阅读量:31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建立健全河湖(含水库,下同)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扎实做好我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吉办发[2017]16号),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紧紧围绕全省“三个五”发展战略和我市“五个升级版”“六个目标”,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统筹“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抓节水、保供水、留雨水),在全市全面实施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确保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努力建设生态一流的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机制,统筹各方力量,落实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作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所有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长春市城区和石头口门、新立城两大水源地水库上游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直接入库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其他河湖可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盖的原则,可独立设置或与其汇入河流“捆绑”设立河长。
(二)实施目标
总体目标。全市河湖河长制管理实现全覆盖,建立河湖保护机制和责任体系。努力实现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初步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有效遏制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河湖水域面积只增不减、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伊通河、饮马河两大流域,石头口门、新立城水库两大水源地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市主要河湖实现“四无四有”目标(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无违章建筑、无污水直排,有管护机制、有生态空间、有良好水质、有安全保障)。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减少,全面建成水生态保护体系;违规占用的河道滩地基本清退完毕;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形成;城镇河段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水资源保护目标。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8.5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2以上;全市万元GDP用水量相对2015年降低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对2015年降低14.0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0%以上;严控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8.3%以上。
水污染防治目标。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沐石河等水质消灭劣Ⅴ类。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水环境改善目标。到2020年,松花江镇江口、松花江村、大坡江桥及乌金屯大桥断面,饮马河长吉高速饮马河大桥及三姓桥断面、石头口门水库中心及石头口门水库大坝断面,伊通河新立城大坝及新立城水库中心断面,卡岔河龙家亮子断面,拉林河牛头山大桥断面各年度水质目标均为Ⅲ类。双阳河砖瓦窑桥断面各年度水质目标均为Ⅳ类,饮马河刘珍屯断面各年度水质目标各年度均为Ⅴ类。县级及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各年度均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各年度均保持稳定并力争降低极差比例。沐石河的沐石河大桥、饮马河新开村、雾开河纪家桥、干雾海河七一水库及双山子大桥断面2018年起水质目标为Ⅴ类、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伊通河保龙桥、新凯河华家桥及顺山堡断面2019年起水质目标为Ⅴ类;2020年沐石河柳溪村、饮马河靠山南楼、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伊通河杨家崴子及靠山大桥断面水质(氨氮≤4mg/L)目标为Ⅴ类,松花江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重点湖泊水质稳定达标。
水生态修复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主要江河水域、城市河流水域岸线划定工作,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伊通河、饮马河两大流域水生态功能基本恢复。波罗湖实现河湖连通。人水和谐生态保护体系基本建成。重点河湖生态用水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用水得到基本保证。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规划水土流失防治面积341平方公里。全市天然湿地保证率达到66%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统筹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科学编制《长春市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加快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行业规划与河湖环境有关规划的有机统一和“多规合一”。
(二)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高耗水项目;坚持节水优先,出台《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切实推进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优化排污口布局,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严格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强化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
加强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逐步实施《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规划》《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规划》,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加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管理,推进两大水源地达标建设。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编制《长春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方案》《长春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强化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长春市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加快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及城镇特别是水源地上游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全面实施长春市水污染排查与治理,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对水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黑臭水体治理进程,完成城区75处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进行控制,特别是对入库总磷、总氮实施控制;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执行更为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加强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和监管,提高工业园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完成西郊、西部、南部、天嘉、双阳、九台、榆树、农安、德惠9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春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编制《长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田灌溉面源污染。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
加强河流跨行政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重点加强12个国控断面、18个省控断面及21个纳入省政府考核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明确跨县(市、区)水质监测权限,不断提升自动监测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水质监测网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并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以监测成果为依据,建立水质恶化倒查追责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强化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生产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加快石头口门、新立城水库两大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污水处理厂下游、重污染河流流经区域等重点区域人工湿地建设。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坚持生态治水理念,重点建设伊通河及其支流东新开河、串湖、西湖、新凯河、永春河、富裕河综合治理工程,打造伊通河百里生态长廊,实施饮马河生态治理,修复饮马河生态系统,推进西部波罗湖河湖连通工程,实现波罗湖水系连通。制定《伊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伊通河生态补水方案》,巩固治理成果,长远解决水资源、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问题。开展全市主要河流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科学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和河流生态补水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保障湖泊、水库合理水位,维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全面完成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任务。
(七)强化水域岸线管理
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治河工程保护范围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明确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侵占江河河道、湖泊沿岸岸线,严禁侵占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和水量等安全的水域和陆域。加快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防洪评价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通以及司法、公安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探索建立综合执法形式,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大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力度,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威胁防洪安全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落实河湖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水流、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河湖生态补偿制度,有效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落实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建立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强化河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防洪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构建三级河长体系
根据我市河湖管理、治理、保护需要,本着区域和流域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河长体系。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可设立村(社区)级河长。
全市总河长由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担任,副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跨市(州)主要江河、跨县(市)区较大河流(含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支流)和水域面积较大独立湖泊设市级河长。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雾开河、沐石河、小河沿子河等9条江河和波罗湖的市级河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河长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区域内河湖设立县(市、区)级河长,由县(市)区、开发区党政领导担任。
沿河湖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级河长,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村(社区)级河长或河管员(巡查员),负责所辖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市、县(市、区)级与实行河长制相关的部门为本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法制办、市伊通河管委会等23个部门为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县(市)区级以上设河长制办公室。长春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二)工作职责
1.总河长、副总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本地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本级河长、下级总河长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2.各级河长职责。各级河长负责领导本级河湖管理、治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污染源排查、防治和监管。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组织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河湖治理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完成市级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保障“河长制”实施。主要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县(市)区总河长和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河湖管理与保护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水环境治理项目审批;参与编制水环境生态建设规划;协调水环境治理建设重大问题;推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推进水价改革。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负责中小学生爱河、护河教育实践活动。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节水新技术宣传、推广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政府相关部门整治过程中涉及的治安、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属地公安机关进行依法调查处理,依法打击。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落实本级财政河湖治理、管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环境质量监测,县(市)区界地表水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监测,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依法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厂界总排放口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区(不含各开发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市规划局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不含长春新区)。协助河道蓝线划定;推进多规合一;负责雕塑公园内水质、水体监管。
市公用局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降低自来水供水管网漏损率。
市园林局负责加强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所属公园内水体的监管与治理,推进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内水域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监管水上运输,加强跨河桥梁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河道整治、水土保持、防洪等专项规划和论证;负责河流生态基流确定和生态补水方案拟定;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负责河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用河行为审批,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河长办日常工作。
市农委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和基料化利用;负责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农作物肥料利用效率;负责强化农艺服务,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
市审计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将河长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体系,审计内容包括河长所管理的水域、岸线、滩涂等。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开展清理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
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审查工作,对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伊通河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编制其管理范围内闸坝、泵站运行管理方案;对管理范围各起止断面、吐口适时监测水质情况;加强内源治理,定期组织相关工程实施,防止水污染;编制伊通河生态补水需求计划;受市水利局委托对其管理范围进行执法;负责伊通河城区段日常管理和维护。
4.河长制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作为河长制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具体组织等工作,做好河长制任务及河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查办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推动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加快推进实施
2017年,出台《长春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分河分段确定并公示各级河长,在主要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编制《长春市河长制河湖名录》,启动《长春市主要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编制,建立“一河一档”、“一河一图”的河湖信息数据库,推进“长春市河湖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各河湖河管员(巡查员),逐步建立河湖保洁员队伍。
(三)健全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长春市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总河长、河长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规则,搭建部门间、河流流经区域间以及全市范围内的调度协调平台,及时掌握和分析河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各项治水、管水、护水任务,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更好解决,全面推动河长制工作。建立《长春市河湖巡查制度》,指导各级河长对包干河道的巡查,促进河长履职到位,明确各级河长及河管员(巡查员)、保洁员对河道及水体污染的监管巡查责任、方式、频次以及相关记录要求。建立《长春市水污染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度》,形成水污染“管”、“治”、“保”一体化的综合防治与监管格局。建立《长春市河长制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和改善河道水质重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治理目标。建立《长春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通过信息简报、专报,收集基层第一手资料,传递各方面信息,为各级河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积极落实河湖治理与保护经费,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河道巡查保洁以及河长制办公室运行等河长制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考核问责
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2017年内制定《长春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长春市河长制督办督察制度》,通过层层督办,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建立《长春市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向主要媒体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广泛宣传引导
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公众河湖保护责任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节约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的河湖保护管理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同步推进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贯彻落实河长制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42号)精神,建立健全河湖(含水库,下同)保护管理体制机制,扎实做好我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根据《吉林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工作方案》(吉办发[2017]16号),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紧紧围绕全省“三个五”发展战略和我市“五个升级版”“六个目标”,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统筹“五水共治”(治污水、防洪水、抓节水、保供水、留雨水),在全市全面实施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确保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相关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到位,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 努力建设生态一流的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强化规划约束,促进河湖休养生息,维护河湖生态功能。
2、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强化属地为主、部门联动机制,统筹各方力量,落实工作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3、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立足不同地区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实行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系统推进,科学施策,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
4、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依法治水管水,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发挥河长作用,拓展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关心、爱护、保护河湖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范围和目标
(一)实施范围
在全市范围所有河湖全面实行河长制。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的河流,长春市城区和石头口门、新立城两大水源地水库上游流域面积10平方公里以上直接入库的河流,水面面积1平方公里以上的自然湖泊,以独立河湖为单位分级分段实行河长制。其他河湖可根据保护和管理需要,按照全覆盖的原则,可独立设置或与其汇入河流“捆绑”设立河长。
(二)实施目标
总体目标。全市河湖河长制管理实现全覆盖,建立河湖保护机制和责任体系。努力实现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改善、水生态修复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初步改善,严重污染水体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水生态环境实现好转。有效遏制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各类涉河湖违法行为。努力实现河湖水域面积只增不减、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伊通河、饮马河两大流域,石头口门、新立城水库两大水源地水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全市主要河湖实现“四无四有”目标(无垃圾堆放、无大面积漂浮物、无违章建筑、无污水直排,有管护机制、有生态空间、有良好水质、有安全保障)。
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水土流失面积不断减少,全面建成水生态保护体系;违规占用的河道滩地基本清退完毕;河湖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全面形成;城镇河段基本实现河畅、水清、岸绿、景美。
水资源保护目标。到2020年,全市年用水总量控制在28.5亿立方米以内;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2以上;全市万元GDP用水量相对2015年降低25%,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相对2015年降低14.03%,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90%以上;严控地下水超采,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全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58.3%以上。
水污染防治目标。到2020年,完成国家及省规定的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伊通河、饮马河、卡岔河、沐石河等水质消灭劣Ⅴ类。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水环境改善目标。到2020年,松花江镇江口、松花江村、大坡江桥及乌金屯大桥断面,饮马河长吉高速饮马河大桥及三姓桥断面、石头口门水库中心及石头口门水库大坝断面,伊通河新立城大坝及新立城水库中心断面,卡岔河龙家亮子断面,拉林河牛头山大桥断面各年度水质目标均为Ⅲ类。双阳河砖瓦窑桥断面各年度水质目标均为Ⅳ类,饮马河刘珍屯断面各年度水质目标各年度均为Ⅴ类。县级及以上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各年度均全部达到或优于Ⅲ类,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各年度均保持稳定并力争降低极差比例。沐石河的沐石河大桥、饮马河新开村、雾开河纪家桥、干雾海河七一水库及双山子大桥断面2018年起水质目标为Ⅴ类、2020年水质目标为Ⅳ类;伊通河保龙桥、新凯河华家桥及顺山堡断面2019年起水质目标为Ⅴ类;2020年沐石河柳溪村、饮马河靠山南楼、雾开河十三家子大桥、伊通河杨家崴子及靠山大桥断面水质(氨氮≤4mg/L)目标为Ⅴ类,松花江流域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重点湖泊水质稳定达标。
水生态修复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全市主要江河水域、城市河流水域岸线划定工作,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伊通河、饮马河两大流域水生态功能基本恢复。波罗湖实现河湖连通。人水和谐生态保护体系基本建成。重点河湖生态用水状况得到改善,生态用水得到基本保证。重点区域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新增规划水土流失防治面积341平方公里。全市天然湿地保证率达到66%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河湖保护管理规划统筹
遵循河湖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河湖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湖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因地制宜,因河施策,科学编制《长春市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加快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行业规划与河湖环境有关规划的有机统一和“多规合一”。
(二)强化水资源保护与管理
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建立健全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优化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水资源短缺地区、生态脆弱地区高耗水项目;坚持节水优先,出台《长春市节约用水条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在工业、农业和生活用水领域开展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切实推进农业、工业和城乡节水技术改造;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优化排污口布局,完善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严格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取水工程、入河排污口调查和监测,加强取水口、入河排污口执法检查和专项整治,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强化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
加强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逐步实施《长春市石头口门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规划》《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综合规划》,禁止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活动,加强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管理,推进两大水源地达标建设。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编制《长春市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方案》《长春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强化水体污染综合防治
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长春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长春市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年-2020年)》,加快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及城镇特别是水源地上游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水产养殖污染。全面实施长春市水污染排查与治理,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对水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综合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快黑臭水体治理进程,完成城区75处黑臭水体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对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进行控制,特别是对入库总磷、总氮实施控制;在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恶化区执行更为严格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加强对化工、农副食品加工等重点行业的清洁化改造和监管,提高工业园区集中防污治污水平。加快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2017年底前,完成西郊、西部、南部、天嘉、双阳、九台、榆树、农安、德惠9座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长春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编制《长春市再生水利用规划》,加大再生水回用力度;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田灌溉面源污染。
(五)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
加强河流跨行政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质监测。重点加强12个国控断面、18个省控断面及21个纳入省政府考核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明确跨县(市、区)水质监测权限,不断提升自动监测和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能力。统一监测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监测网络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湖水质监测网络。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水质监测和评价,并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以监测成果为依据,建立水质恶化倒查追责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六)强化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
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大力推进生态乡镇、生态村、美丽乡村创建活动。生产项目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力度;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加快石头口门、新立城水库两大水源地保护区上游、污水处理厂下游、重污染河流流经区域等重点区域人工湿地建设。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坚持生态治水理念,重点建设伊通河及其支流东新开河、串湖、西湖、新凯河、永春河、富裕河综合治理工程,打造伊通河百里生态长廊,实施饮马河生态治理,修复饮马河生态系统,推进西部波罗湖河湖连通工程,实现波罗湖水系连通。制定《伊通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伊通河生态补水方案》,巩固治理成果,长远解决水资源、水安全、水生态、水环境、水景观问题。开展全市主要河流湖库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科学制定水库调度方案和河流生态补水方案,保证河流合理流量,保障湖泊、水库合理水位,维持河流基本生态流量、基本生态用水,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全面完成全国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任务。
(七)强化水域岸线管理
严格水域岸线生态空间管控,依法划定治河工程保护范围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构建自然生态河流,维护健康自然弯曲河流岸线。编制岸线利用管理规划,明确规划岸线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管理要求。划定城市生态红线,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强化岸线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严禁侵占江河河道、湖泊沿岸岸线,严禁侵占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水质和水量等安全的水域和陆域。加快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生态功能,对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强化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防洪评价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八)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
加大河湖管理保护监管力度,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住建、国土、交通以及司法、公安等部门涉及河湖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探索建立综合执法形式,不断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主体、人员、设备和经费,加大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力度,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持续开展河湖“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威胁防洪安全和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强化落实河湖保护管理规章制度
落实水流、滩涂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水域、滩涂、岸线等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落实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落实河湖生态补偿制度,有效促进水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落实水域岸线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占用补偿;建立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强化河湖日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防洪工程维修养护专业化、社会化。
四、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构建三级河长体系
根据我市河湖管理、治理、保护需要,本着区域和流域相结合,以属地为主的原则,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河长体系。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和工作需要可设立村(社区)级河长。
全市总河长由市委书记和市长共同担任,副总河长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跨市(州)主要江河、跨县(市)区较大河流(含流域面积20平方公里以上支流)和水域面积较大独立湖泊设市级河长。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新凯河、拉林河、卡岔河、雾开河、沐石河、小河沿子河等9条江河和波罗湖的市级河长分别由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担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河长由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担任,区域内河湖设立县(市、区)级河长,由县(市)区、开发区党政领导担任。
沿河湖乡(镇、街道)设立乡(镇、街道)级河长,结合实际需要可设立村(社区)级河长或河管员(巡查员),负责所辖河湖日常巡查、管护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市、县(市、区)级与实行河长制相关的部门为本级河长制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用局、市园林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审计局、市林业局、市畜牧局、市法制办、市伊通河管委会等23个部门为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领导为责任人,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
县(市)区级以上设河长制办公室。长春市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
(二)工作职责
1.总河长、副总河长职责。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负责本地河长制的组织领导、决策部署和考核监督,解决河长制实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协调督导本级河长、下级总河长及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问责。
2.各级河长职责。各级河长负责领导本级河湖管理、治理和保护工作。负责污染源排查、防治和监管。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行为依法进行清理整治;组织制定“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治理方案,并推动实施;协调解决河湖治理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职责。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完成市级河长交办的工作任务,保障“河长制”实施。主要职责:
市委组织部负责将市河长制办公室对县(市)区总河长和市级河长制成员单位河湖管理与保护的考核结果,作为相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内容。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市发改委负责重点水环境治理项目审批;参与编制水环境生态建设规划;协调水环境治理建设重大问题;推进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限制高耗水产业发展;推进水价改革。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负责中小学生爱河、护河教育实践活动。
市工信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工业企业节水新技术宣传、推广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防洪工程、破坏河湖环境、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在政府相关部门整治过程中涉及的治安、刑事违法犯罪行为,指导属地公安机关进行依法调查处理,依法打击。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河长制专项经费,协调落实本级财政河湖治理、管护所需资金,监督资金使用。
市国土局负责监管矿产资源开发整治过程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负责协调河湖治理项目用地保障、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界确权。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开展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环境质量监测,县(市)区界地表水出入境断面水质考核监测,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依法对全市企事业单位、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厂界总排放口污染物达标排放、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建委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城区(不含各开发区)排水管网、雨污分流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负责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市规划局负责相关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工作(不含长春新区)。协助河道蓝线划定;推进多规合一;负责雕塑公园内水质、水体监管。
市公用局负责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开展水平衡测试,降低自来水供水管网漏损率。
市园林局负责加强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所属公园内水体的监管与治理,推进绿色宜居森林城建设。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做好城市建成区内水域周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监管水上运输,加强跨河桥梁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管理保护,推进节水型社会和水生态文明建设;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组织河道整治、水土保持、防洪等专项规划和论证;负责河流生态基流确定和生态补水方案拟定;负责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负责河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负责用河行为审批,依法查处水事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河长办日常工作。
市农委负责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作物秸秆肥料化和基料化利用;负责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引导农户科学施肥,提高农作物肥料利用效率;负责强化农艺服务,积极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生物、物理防治等绿色防治手段,提高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饮用水卫生监测。
市审计局负责并组织实施将河长审计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体系,审计内容包括河长所管理的水域、岸线、滩涂等。
市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河道行洪范围内的林木开展清理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强畜禽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执法监管。
市法制办负责组织河湖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审查工作,对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伊通河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长春市伊通河城区段管理条例》;编制其管理范围内闸坝、泵站运行管理方案;对管理范围各起止断面、吐口适时监测水质情况;加强内源治理,定期组织相关工程实施,防止水污染;编制伊通河生态补水需求计划;受市水利局委托对其管理范围进行执法;负责伊通河城区段日常管理和维护。
4.河长制办公室职责。组织实施河长制具体工作,落实河长确定的事项。作为河长制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牵头协调、具体组织等工作,做好河长制任务及河长交办事项的分办、督办、查办等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河长制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责任落实。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负起责任,强化部门联动,加大推动力度,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二)加快推进实施
2017年,出台《长春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河长制。组建河长制办公室,分河分段确定并公示各级河长,在主要河湖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编制《长春市河长制河湖名录》,启动《长春市主要河湖治理保护规划(一河一策)》编制,建立“一河一档”、“一河一图”的河湖信息数据库,推进“长春市河湖信息平台”建设,落实各河湖河管员(巡查员),逐步建立河湖保洁员队伍。
(三)健全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河长制相关制度,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的重点、难点问题,定期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建立《长春市河长制会议制度》,明确各级总河长、河长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规则,搭建部门间、河流流经区域间以及全市范围内的调度协调平台,及时掌握和分析河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各项治水、管水、护水任务,促进跨流域、跨区域、跨部门问题更好解决,全面推动河长制工作。建立《长春市河湖巡查制度》,指导各级河长对包干河道的巡查,促进河长履职到位,明确各级河长及河管员(巡查员)、保洁员对河道及水体污染的监管巡查责任、方式、频次以及相关记录要求。建立《长春市水污染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度》,形成水污染“管”、“治”、“保”一体化的综合防治与监管格局。建立《长春市河长制重点项目协调推进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和改善河道水质重点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确保完成年度治理目标。建立《长春市河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通过信息简报、专报,收集基层第一手资料,传递各方面信息,为各级河长科学决策提供参考。积极落实河湖治理与保护经费,河湖保护与管理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管理、河道巡查保洁以及河长制办公室运行等河长制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严格考核问责
把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根据不同河湖存在的主要问题,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2017年内制定《长春市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县级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长春市河长制督办督察制度》,通过层层督办,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有效解决;建立《长春市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强化问责与激励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河长及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向主要媒体公告河长名单,在河湖岸边显著位置设立河长公示牌并标明河长职责、河湖概况、管护目标、监督电话等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广泛宣传引导
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微博、客户端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特别加强对中小学生河湖管理保护教育,开展相关社会实践活动,不断增强公众河湖保护责任意识、水忧患意识、水节约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的河湖保护管理良好氛围。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同步推进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在每年1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贯彻落实河长制情况报市委、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河长制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