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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6-08-09   浏览次数: 967

[摘要]2016年度】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综合管廊及市政路网东区PPP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CEITCL-JL-QTFW-160831开标时间:2016-08-29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标讯类别:国内招...
2016年度】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综合管廊及市政路网东区 PPP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EITCL-JL-QTFW-160831
开标时间:2016-08-29
所属行业:市政房地产建筑,其它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金来源: 其它 
投资金额:572200万元
所属地区:吉林
招标人: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综合管廊及市政路网东区
PPP项目
资格预审公告
采购项目编号:CEITCL-JL-QTFW-160831
1. 资格预审邀请函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提升长春市础设施服务水平,加快推进础设施项目PPP招商工作,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管委会”)启动实施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综合管廊及市政路网东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长春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空港管委会”)为实施机构。现邀请有意向、且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即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如有)参与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并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1.1. 工程概况
空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空港开发区”)作为长春新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先期重点建设区域,该区域东起长春一小时经济圈公路,西至龙蒋公路,南至波泥河镇平安堡村、东湖镇孔家店村,北至九其公路。规划区100平方公里,起步区55平方公里。
为加快空港经济开发区的建设,长春新区管委会决定于2016年开展综合管廊及市政路网东区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总投资57.22亿元。
本项目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为缓解政府财政压力,筹集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高本项目的建设水平、建设速度和运营管理水平,并落实近年来国务院、省、市鼓励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政策精神,长春新区管委会拟采用PPP模式吸引境内、外社会资本,落实空港开发区综合管廊及市政路网东区PPP项目工程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1.2. 采购需求
中选社会资本与长春空港翔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悦公司”)合资成立项目公司,出资比例拟为中选社会资本90%,翔悦公司10%。
PPP合作期内,项目公司支付园区土地征拆等前期费用(纳入础设施建设成本),并开展PPP协议中所授权范围内各工程投融资、设计、建设、维护、运营工作,同时项目公司协助空港管委会开展园区二级开发招商工作。园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后,根据绩效考核结果,项目公司获取长春新区管委会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费,用于支付经营成本、还本付息、回收投资资本金,并取得合理利润。合作期满后,经空港管委会移交验收,项目公司将本项目涉及的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无偿、完好、無抵押的移交空港管委会或长春新区指定机构。
1.3.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1.4. 社会资本需具备的条件
(1) 主体资格
1) 境内外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 企业2015年净资产达捌拾(8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3)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年检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住建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4) 社会资本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满足上述(1)项条件,至少一方或分别满足上述(1)(2)(3)项条件,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a) 联合体成员数不超过【4】家,各成员均应为独立企业法人;
b) 同一潜在社会资本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及以上联合体,也不能既独立参与投标又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
c)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权利义务;
(2) 商业信誉
1) 商业信誉良好,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三(3)年内企业、法定代表人均无行贿受贿记录;
2) 近三(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目前未处于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状态;
3) 近三(3)年内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银行和税务信用评价系统或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4) 近三(3)年内没有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或因违法、违规受处罚事件和不良市场行为记录。
5)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成员均应符合上述商业信誉本要求。
(3) 财务状况
1) 企业2015年净资产达捌拾(8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提供近三(3)年经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独立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上述社会资本具备的净资产要求可以为包括其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中母公司持股达到50%以上时或低于50%时对子公司有实质控制权,下同)的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若社会资本为子公司,则其净资产不能为其母公司合并报表中的净资产。
2) 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或其他不良状态、无重大不良资产或不良投资项目;
3)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至少一方应满足上述财务要求。
(4) 投融资能力
1) 具有不低于捌拾(8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投融资能力,并提供相关金融机构出具的授信文件。
2) 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之前一个月内银行出具的具有十(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的资金。
3)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至少一方或分别满足上述投融资能力要求。
(5) 业绩
1) 近五(5)年内拥有一个片区开发项目业绩或近五(5)年内拥有三(3)个及以上投资规模不低于五(5)亿元的投资、建设或运营、维护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业绩。上述社会资本需具备的类似项目业绩经验可包括其控股子公司项目业绩经验。若社会资本为子公司,则其项目业绩经验不可包括其母公司项目业绩经验。上述业绩需要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支持性依据(原件备查)。
2)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至少一方必须满足上述业绩要求。
(6) 关联方约束
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含成员公司),只能作为同一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按报名先后顺序,以先报名社会资本申请人为有效申请人。
1.5.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及提交
有意向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社会资本应当在北京时间2016年8月8日至2016年8月12日(每天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时,法定节2000.00元(仅提供纸质版),售后不退;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具有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指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的资格预审申请人(含成员公司),只能作为同一联合体的成员参与本项目的资格预审,按报名先后顺序,以先报名社会资本申请人为有效申请人,不再受理其后申请人。报名的社会资本须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准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于北京时间2016年8月29日9:30前提交,逾期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
1.6. 合格社会投资人的确定
评审并不限定合格社会资本申请人的数量。
资格预审结果将按规定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申请人。